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4.92元。被告郑永跃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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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7.80元。被告王新刚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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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91.22元。被告王金生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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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7.80元。被告王恒双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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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7.80元。被告宋晓强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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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7.80元。被告秦毓彤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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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4.92元。被告马文革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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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87.80元。被告耿文会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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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91.22元。被告陈磊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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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91.22元。被告白相银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与安阳市工商局东区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芙蓉苑工商小区 认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辩称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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