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损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德智在此次 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唐红明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馨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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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诈骗行为与被上诉人审查中的疏忽具有不同的行为性质,被上诉人与广告主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在审查广告内容时存在着过失,但并不能认定其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红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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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4891元。因侵权行为人赵元维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 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审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在本次事故的另一案裁判文书中已经认定3880元系支付本案上诉人的款项,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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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8月18 证据使用。本院对被告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系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告虽不服,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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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天安 为案涉肇事车辆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系商业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保险人可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原审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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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卢娜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 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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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求被告华洪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人民币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一审法院已 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 洪琳 审判员 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彭韬 二○○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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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雍安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荆瑛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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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规定,上诉人以其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二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 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政 审判员 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 吴蔚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冬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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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洪琳 审判员 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彭韬 二○○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万冬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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