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原告独自回家,被告仍不回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己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每年的12月30日给付当年抚养费1440元,自2009年6月1日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侯晓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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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不符。双方自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又生育了孩子。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离婚条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 ,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柏洪波与被告刘小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柏洪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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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婚生女李聪应由冉小丽抚养,理由有二:一是李聪现年不到四岁,尚处年幼,由其母亲冉小丽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二是按医嘱, 每年的10月1日前给付婚生女李聪每年的抚养费962元,至满十八周岁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330元,由李小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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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离婚是因为我患不孕症后不能再为他生男孩传宗接代,他急于把我甩掉与我脱离关系,能使他长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所怀孕的孩子合法化。多年来,为了生男孩 重男轻女,有配偶而与她人非法同居是引起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属过错一方,故在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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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侵犯了上诉人母亲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不认可而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五项内容,作出公正裁判 判决第一、二、五项,即“一、准予原告杨新霞与被告贾学军离婚;二、婚生子贾xx由被告贾学军抚养,自2009年1月1日起原告杨新霞每月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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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婚生女张熙悦原随双方在秦皇岛生活,后双方闹矛盾分居后一直 不违法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王静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部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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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丽娜与被告陈志为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鑫随原告生活,被告陈志为每月 000元上诉人没有拿到。 被上诉人张丽娜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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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我于1996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婚后几个月我怀着孩子时,被告经常以孩子不是他的为由,经常打我并赶我离家,1999年5月我在忍无可忍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合,双方已分居数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因自1998年以来小孩一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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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于伦理的考虑,该法律规定对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原因并无限制,即不论何种原因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都不影响其在离婚时要求抚养子女给予优先 照料好儿子,很显然,父母对尚还年幼的孩子给予更多的照料、关心和爱护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一审法院考虑到该现实情况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婚生儿子,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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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将其母亲的祖屋交给被告居住至婚生儿子谭炜炽18周岁止,根据原告所述,该房屋产权人不是原告,故原告无权处分该房产的使用。另外,诉讼中, 洲平北江左村白莲街25号的房屋归被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房产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诉人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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