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的排斥,所以要用公示方法把这种意思表示一体现出来。民法中的公正是形式的公正,物权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形式,能凭借一定形式而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一文中提出如果在立法草案中以教科书式的句子强行把一桩简单的物品买卖在至少是在三个法律领域里依法定程式彻底分解开来,那简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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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 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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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有何规定。 一、除斥期间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除斥期间的概念。在法理上,通说认为除斥期间(德国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 ,法院将很难操作。 立法设立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破产财产保护集体债权人的利益。房地产交易只有登记过户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才产生对抗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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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是一种民事司法行政行为。就登记效果而言,其为物权变动的要件。[7]笔者认为,判断登记行为的性质,首要问题必须厘清行为本身及行为效果二者的 登记的因果关系说: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的区分 我国物权法在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明定债权形式主义。[8]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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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负担行为)无关。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根据萨氏的思想,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 民法典》作出了贡献。 其次,否定说其中一个理由是从方法论上作出批评。即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交易习惯,该批评实际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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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之外,也确立了约定交付公示主义的立法模式。 2.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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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则其必然产生系争标的物之物权归属问题。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显然不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当今世界也找不到这样的 的丧失和取得统一起来,上述矛盾也就迎刃而解。遗憾的是,上述观点从根本上混淆了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立法宗旨,不但在理论上无法圆通,而且在实践中将造成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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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负担未免过于沉重,从而违背了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五、诉讼时效的目的分析 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予以界定,不能不加限制。时效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我国目前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不动产及须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其他不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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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2005《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制度相对现行立法发生了重大变革。过去,基于理论和实务界将不动产登记行为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 。 (三)不动产登记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有学者将之概括为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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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负担行为)无关。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根据萨氏的思想,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 民法典》作出了贡献。 其次,否定说其中一个理由是从方法论上作出批评。即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交易习惯,该批评实际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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