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每天500元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 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隆冬偿还原告刘长旭本金162 500元及利息101 7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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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每天500元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隆冬偿还原告刘长水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8143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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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间借贷的性质。故本案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协议书》中原告的入股实质就是借款给被告唐贤雄,分红利就是对利息的约定。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在 、限被告唐贤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钱秋炳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83000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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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约定之利息最高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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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n\n\n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苏雯向曾红玲借款,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其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应由苏雯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n\n本案一审诉讼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二审诉讼费2500元,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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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百瑞达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湖南省百瑞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罗兴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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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蒋旭元之子。 原告谭斌英与被告谢江云、蒋旭元、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被告谢江云、蒋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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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李特颖要求被告李爱红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爱红偿还原告李特颖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07640.4元,共计267640.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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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因被告拖欠借款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当时的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该借款的利息及其违约金、律师费用。 证据4、房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系该房屋产权人,产权证 支持。李松与欧阳菲约定每月每万元给付借款利息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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