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 纠正国家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非正义和不合理现象,维护法院和审判制度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我国对再审程序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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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 纠正国家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非正义和不合理现象,维护法院和审判制度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我国对再审程序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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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破坏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二,上诉案件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后裁判,而不是像再审程序可由原审法院审理和裁判,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三,上诉程序的发动 关系,需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 其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内涵不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又失之过宽。事实上,笔者认为此证据并非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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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再审程序:1.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的;2.原裁判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3.原 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和混乱。那么,外部监督如何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外部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不具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22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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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再审程序:1.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的;2.原裁判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3.原 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和混乱。那么,外部监督如何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外部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不具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8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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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 ,此处不赘。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新民诉法的这一规定也违背了再审程序中抗诉检察院与审理法院级别对等的原则,很难想象在实践中提出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6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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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 法学家》,2007年第6期。 [5]吴泽勇,刘新生:《<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赵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5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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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减少涉诉上访问题。(四)、合理界定进入民事复查程序的条件民事再审事由即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撕开再审程序之 的再审条件的,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并充分阐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70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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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公正的裁判的理想来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瑕疵一律不准撤销已确定的判决,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规定在判决有特别重大并且对当事人也有严重的瑕疵时,应 的终局性裁判,而中间性裁判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则不能进行再审。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再审程序审理范围必须考虑以下二个因素:第一,法院生效裁判对当事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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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因而不允许开启再审程序。④而日本的判例认为:证据明确性,系对确定判决认定之事实,有使合理怀疑,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盖然性之证据, 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就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区别,例如程序正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5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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