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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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分散种植。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种质资源,应当按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第十条省、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的生产用种和余缺调剂任务。第二十五条经营农作物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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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国有农科所(良种场)的要求。鼓励农业科研院校生产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但到院校生产基地外生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 ,到期重新核发。第三十五条种子交易、调运和邮寄,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边境贸易进出口种子种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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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子的管理 科研单位和国有良(原)种场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可经营本单位生产的杂交种子。农作物常规良种在县(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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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十五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可以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代销种子的单位和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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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基地的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优先投资建设。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第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 《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调运出省的农作物常规商品种子,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调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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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生产、经营种子的主营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种和余缺调剂任务。各级种子管理 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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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行政部门报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第十三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 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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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推广。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第 档案。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为三年。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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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风险金,主要用于补偿种子生产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种子经营中的政策性风险。种子风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自用有余的少量常规种子上市销售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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