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桂林市 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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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 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土地使用权人;(三)撤销《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告知发展和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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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 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当事人拒不履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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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 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同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以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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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政发〔2005〕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亩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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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局核准后,可为其办理土地出让金核免手续,办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国有划拨。凡已办理土地处置形式为国有划拨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 后保留划拨3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改制企业可自行重新选择有偿使用土地形式(实施主辅分离改制的企业除外)。选择出让的,按照现行地价依法缴纳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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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其 非法批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批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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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破产,由原批准 批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批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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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其 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四)司法机关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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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由原批准 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四)司法机关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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