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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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在三被告实施侵害时因均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被告学校因管理不善,致原告在校内被打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为维护 博、张书亮、赵建平辩称,被告张志博当时只是打了原告的肚子,没有打原告受到伤害的部位。原告的伤不是被告张志博所致。且被告张志博在被告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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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在课余时间参加拳击运动时不按规定佩戴护具的危险性及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其在参加拳击运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后果,应由其自己负责;潘荣和不听 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校园事故中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确定,无论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成年人,我国均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涉及未成年人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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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年×20%=60 337.24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王爱鑫在校内受到伤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被告张峰在校打乒乓球时,原告将矿泉水瓶置于球台之上,影响 王爱鑫与被告张峰均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峰直接致伤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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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满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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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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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的监护人,因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红岭小学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在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上虽 课间巡查,以致校内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对造成原告左眼致残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5%的责任。因被告红岭小学与被告小宏、潘庆业、苏月妹并无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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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也明文规定,学生的父母是学生的监护人。况该事件发生在校外,非为校内,且2002年4月6日是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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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南木小学是一个公益事业单位,不是法定的监护机构,学校只对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伤害的无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是对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才承担责任,原告女儿的死既不属于校内发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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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刘铭钊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刘汉衍、黄女好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汉衍、黄女好支付医疗费586.2元,予以支持。虽事故出现在学校内,但被告官窑中学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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