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补偿工程或者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影响水域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章河道利用第二十六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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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淮河干流堤防、滁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流域机构审批,同时抄送市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有关县级河道主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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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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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审核,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的施工,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证书 ,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改变排污口的位置、尺寸,按前款审批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排放超标污水,禁止堆放、倾倒、掩埋各处垃圾。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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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务局或者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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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设与整治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河流、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主行洪区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三)抢占水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四)倾倒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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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务局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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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有关部门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施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求 责任包括清除河面杂草、漂浮物和河岸垃圾等。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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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在影响防汛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水行政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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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 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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