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经登记即得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如从法理上理解,应泛指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一般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等。 ,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抵押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已有人提出异议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上。动产抵押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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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取得物权之效力也,但第三人基于该物之交付,由是而取得物权,乃别一问题。〔4〕(P392)我国大陆立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意思主义,上述 人立于相对的地位,利害关系不同,债务人解除合同须得第三人(债权人)同意,有违事理,不足保护解除权人的利益。〔2〕(P162)在大陆法系民法解释论上,也是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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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款规定同样对应着一项授权第三人规范。依据该款规定,为保全债权的请求权 人利益,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应由利益关系受到影响的特定第三人自行决定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设置一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足矣。 【作者简介】 关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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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情况,有学者就认为并非属于无权处分。(梁彗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①因此,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仅仅讨论第二种 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后来修改中考虑到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属于物权法制度,应当在物权法上作完整的规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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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而知)。正如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民法物权(1) 通则 所有权》中,指出:关于共有物分管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应视应有部分受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分管 登记后,分管协议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以《德国民法典》第1010条作为解释论上的依据。对此尚有商榷的余地,即登记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旨在产生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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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抵押权人和本院的同意而 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王x提出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不属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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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人而言是指同等价款下在多个买受人自身存在的条件优劣中做出选择。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的条件和第三人的条件没有可比性:1999年3月20日,答辩 租赁合同未进行相关登记,且申请人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产权变动公示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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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得而知)。正如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指出:关于共有物分管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应视应有部分受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分管 登记后,分管协议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以《德国民法典》第1010条作为解释论上的依据。对此尚有商榷的余地,即登记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旨在产生公信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36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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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而知)。正如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民法物权(1) 通则 所有权》中,指出:关于共有物分管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应视应有部分受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分管 登记后,分管协议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以《德国民法典》第1010条作为解释论上的依据。对此尚有商榷的余地,即登记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旨在产生公信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9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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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没有违反义务的现象发生。第三人破坏缔约关系 ,本身就违反了社会一般人之间应负的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普遍义务 ,与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 ,这种侵权责任并无特殊之处 ,这里不再赘述。 五、尽快建立我国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建立保护承诺权、保护缔约法律关系、补偿纯粹经济上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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