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四、本案 和解与调解存在着法院是否介入、主持、说服的区别,但这一区别在实践活动中是非常模糊的,很难清晰界定法院是否介入,在诉讼程序上也很难反映法院是否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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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弄清楚。但是调解书上没有法律规则,没有裁判逻辑公式中的大前提。因此我们可以说,法院裁判的逻辑公式,是区别调解和裁判的标志。[21] 我国法院在 职权有限,像美国法官那样命令或者以久拖不决促成调解(和解)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除非是涉及到特殊利益、需要全面协调的群体性事件或政策性诉求。[27]在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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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它的特征在于:是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是在决定立案前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立案调解的区别在于:前者在立案前,后者在立案后;前者不具有法律 有可能成为调解人主动进行调解。实务中,很多法官亦赞成采取促进和解的态度,并认为在审前会议中由法官主导,积极促进和解才是对付案件数量增加和诉讼延迟的最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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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救济。其中自力救济是指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包括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实践上的双重混同。 同质化令传统模型无法预测纠纷解决机制在功能上的区别。当某种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功效,成功化解了某一纠纷后,传统模型并不能真实地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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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程序主体地位,淡化法院调解过于浓厚的职权色彩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学说不能很好地说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同时也存在不能充分说明具有私法性质的和解行为为什么能够发生终结诉讼之诉讼法上的效果。两行为并存说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和法院公法上的审判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7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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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程序主体地位,淡化法院调解过于浓厚的职权色彩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学说不能很好地说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同时也存在不能充分说明具有私法性质的和解行为为什么能够发生终结诉讼之诉讼法上的效果。两行为并存说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和法院公法上的审判权相互交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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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程序主体地位,淡化法院调解过于浓厚的职权色彩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学说不能很好地说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同时也存在不能充分说明具有私法性质的和解行为为什么能够发生终结诉讼之诉讼法上的效果。两行为并存说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和法院公法上的审判权相互交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1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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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法院来处理这些问题。而在审判阶段,既有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民事部分和解的法官,也不乏并不热衷于此的法官。这种情况各个地方都很普遍,笔者在经济发达地区 都有一个特点,即大部分都涉及贫富、官民、强弱的冲突和和解的因素,意味着民众对于这种地位和力量悬殊的和解不予信任,而并不是出于有罪必罚、杀人偿命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49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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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调解与行政协调等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认为,协调和解与调解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直接称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方式为调解,即有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之嫌。但也 选择。有学者认为根据调解在行政审判程序的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审前调解和审判中调解。[46]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模式改革中应确立声明和解程序,当事人提出和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29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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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主要靠各方自觉履行,目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容易形成尴尬局面,所以,《意见》强调各级法院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协调和解与调解的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在诉讼结果上原告是否撤回起诉。由于行政诉讼的相对复杂性及行政机关地位和职权的特殊性,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22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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