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第五十四条 代理被告 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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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后,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律师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135.3律师为买受人 质证意见。 166.2.6律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与委托人协商后,对于需要上诉的,应严格把握上诉期限的规定。 166.2.7民事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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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仅仅是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选择发表的1993年到1996年的76份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中的案件。可见,只要上诉人无力支付二审 (1)与《民事诉讼法》冲突。按照民诉法,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仅限于法定事项,而预交诉讼费不是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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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书,报院长审定,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做出裁定不予受理。(2)如果在审查中未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有什么问题,必然引起强制执行 3)如果当事人申请手续不完备,引起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3、执行程序审查结果,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或作出执行通知书,前者由于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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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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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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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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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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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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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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