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了定论。《德国民法典》中,虽然未 是通过某种合同体现的。讲到合同权是一种财产也可以。不过那已经不是法国民法或者英美法系里讲的“property”了。通常讲property,指的是一种绝对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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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侵权行为法规定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实际上,法国民法采取禁止竞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概括,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 ,可以要求破产调查或诉诸损害赔偿等等。然而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英国法与德国法并不相同。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诉讼制度,它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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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国的经典教科书,而且作为德国民法理论重要理论贡献,为大陆法系广泛接受。“根据形式逻辑的观点对权利进行划分,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划分方法, 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人,最典型的相对权就是债权“。7 法国民法理论界后来也出现了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划分的理论体系,“人们习惯说,物权对任何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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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留河水妨碍他人用水等。由此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排除妨碍与《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妨害除去的内涵不同。用排除妨碍的概念,不用排除 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也是如此。民法法系习惯于法典化,普通法系习惯于判例法。同一个法系的民法典也有区别,《德国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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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至此,平等 人格首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之后,随着1896年垄 断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典的杰出代表《德国民法典》颁 布,人格平等的法律理念进一步得到巩固。 相对于民法,商法的出现则较晚。“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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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 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0]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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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了,代之以讲授民法典的民法学家。有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谁还关心罗马法?罗马法已经成为一个门与当下生活没有直接关联的历史 反映,而是指出人类努力的方向。”富勒的批评触及到了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事实” 与“价值”分离的现代科学的方法论本身具有一个内在的紧张: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不包含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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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大陆法系中《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分为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18]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采一般侵权 [38]目前学界的共识是知道包含明知,但是否应包含应知则存在争议。[39]民法理论将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后果,仍然希望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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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一个是阶梯结构; 一个是总分结构。前者以 《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后者以 《德国民法典》为典型。《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分则结构,是以潘德克顿学派 统辖物权、债权似乎逻辑更加严谨,但从民法总则与分则的总体结构上逻辑并不严谨,而且损害了本应具有的实用价值。因此,德国民法典不用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层次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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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留置、质押、抵押等物的担保方式,开创了将担保物权设置于民法典债权编的立法体例;德国民法典则在第二编物权中分专章对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作了规定,这种将 曾经并不明确,从立法形式上看它是一种债权,因为我国《担保法》采取了与 《法国民法典》相同的立法模式,不区分 人的担保 和 物的担保;而从立法内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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