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000元,被告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09年3月6日,原告在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为上述房屋办理了编号为090198号的房权证,房权证显示 中辩称诉争房屋是其与六九三厂联合开发,被告的上述辩称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处理无关联,现被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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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入,X公司以该基地建设所需资金作为投入,双方联合建房,共同得益;房屋建成后,原告得建筑面fe97utoo21%的房屋,X公司得建筑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随时收回全部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载明:X公司、上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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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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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生。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宪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复安, 河南时代律师 等级。师机关新征土地联合开发收款情况统计表显示,兴育公司2001年8月9日,交预备役136师327万元。开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豫-95-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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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4日原审第三人与航空港东北建设局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航空港东北建设局垫资施工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小区B3号楼一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和第三人沈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经原告申请,铁西区法院委托,辽宁志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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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达公司、嘉合公司之间为联合开发工程的合伙关系。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8300元,由南阳市嘉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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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视为孚达公司委托嘉合公司对外签订,故该购房合同应为曹超与孚达公司订立。孚达公司与嘉合公司联合开发泰康小区,面向社会作为商品房屋进行销售,真实目的是 无效。因此,曹超及龚兰平等九人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与孚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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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业、正达公司、金贤达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华纯实业有限公司、刘剑敏为联合投资开发涉争地块,就成立项目公司─金纯公司达成了《协议书》一份,同日又签订了 金纯公司后,正达实业、正达公司却以三方之间明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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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4400平方米办公楼和500平方米商业网点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辽宁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截止目前为止,被告方已履行了联建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本院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双方于1998年5月14日所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联合开发建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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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4日原审第三人与航空港东北建设局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航空港东北建设局垫资施工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小区B3号楼一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和第三人沈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经原告申请,铁西区法院委托,辽宁志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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