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丰勤辩称,其是陕县计生委司机,从事驾驶员的专职工作,执行单位指示的或临时性 构成王丰勤肇事的统一原因,其应对王丰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丰勤事发时系在正当执行职务,其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为本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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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车速,左前轮突然出现爆胎、方向失去平衡控制,车辆刹时间出现侧转,直至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持安全车速和所驾驶的车辆爆胎引起,公安机关对自身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无论张水旺所驾驶车辆的轮胎新旧,并不影响发生事故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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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瑛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陕C81980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碰撞,致陕C81980车上驾驶员原告刘锋瑛及乘坐人赵田福、杨建红受伤,二车受损。原告刘锋瑛受伤 苟卫军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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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未注意安全,致使湘AT0553出租车左前角与湘NB4052两轮摩托车右后侧相撞,造成黄好利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9月8日,长沙市 认定书,易强林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及原告无过错、无责任,因肇事的湘AT0553号车系被告秀峰公司所有,驾驶员易强林系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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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宁乡县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易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 440元。 被告谢应春 12、原告的母亲马莲香的户籍卡,证明马莲香出生于1938年9月5日,现年70岁。 被告谢应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易强、宁乡县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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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公司书面提交以下证据: 1、机动车挂靠协议,证明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王连宗自行负责; 2、2009年3月27日被告王连宗的声明,证明 行为,且在进入交叉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湘U32058号摩托车驾驶员吴明亮无证驾驶,且临危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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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公司书面提交以下证据: 1、机动车挂靠协议,证明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王连宗自行负责; 2、2009年3月27日被告王连宗的声明,证明 行为,且在进入交叉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湘U32058号摩托车驾驶员吴明亮无证驾驶,且临危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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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海斌、郭月三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 因上诉人刘海斌并未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原审法院按照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对刘海斌的误工费作出认定,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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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焕宇和韩卫分别作为豫S06012号货车的所有人和驾驶员,不积极支付两原告的医疗费用,仅于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给付2000元即一走了之,再也不管不问。因此 保险单;证明自己的车投了商业险; 3、淮滨县张庄乡瓦门村委会证明,证明自己个人无赔偿能力。 被告弘运公司辩称:弘运公司只是肇事车的挂靠单位,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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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住湖南省石门县子良乡潭村2组,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06124015。 被告杨玉洲(曾用名杨玉周),男 现场图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8张、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06年10月11日16时45分,在石门县子良乡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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