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红不服,于2009年3月4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该房属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撤销该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健康园3 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房屋也应认定是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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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莲提出欠款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出资款,却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相反,陈嵩的购房合同、发票等能充分证明二人之间不存在出资 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7]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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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普遍认为,《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 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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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30000元,借被告家人18000元。婚后原、被告的工资、存款均由原告赖利娜保管。2007年被告郭现强的母亲刘冬芬在濮阳市出资购房一套,登记在被告郭现强 的母亲刘冬芬顶账取得,该项财产归被告郭现强所有。其余争议财产是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应依法分割,其中电脑桌加书柜(一组)、电视桌一张、沙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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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9条)(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要求分割;B、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C、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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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 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遵从了父母购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合法权益;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的,则在之前达成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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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从目前出现的一些纠纷中能总结出,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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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搜房 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基本都按共同财产判定,这对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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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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