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 合意的独立存在性吗?这不正符合了债权仅仅产生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是应该为物权行为吗?4.社会之渐变,交易之日趋频繁,产生了愈来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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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即:合同效力不因物权变动不能发生而受影响,使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和效力得以分开。而我国《合同法》第51条 处分则合同无效,甚至欠缺物权变动要件也致使合同无效,并非自觉选择了立法主义,实乃一种惯性的驱使。四、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框架之下的无权处分制度由于以往我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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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介于其间,似有破坏私法自治之嫌。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晓,必借助于国家 登记机关通过一定行为将权利记载于法定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6] 参见司坡森:《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7] 参见戴涛:《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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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处理股权的性质才是最恰当也是最贴切的。按股权的特点,就股权的变动要件看,也应以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来比照适用。这一点已得到了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 只有这样的结论,从语言逻辑和事理逻辑两方面才是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的。 当然,往往在实践有些不合法的法外现象,比如公司没有发放股票,那么这怎么办呢?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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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买卖关系为例,分离主义立法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不只需要债权行为的成立生效,在债权行为之外尚需有独立的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该物权合意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 第三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⑵善意第三人须现实占有动产,⑶可即时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仅为占有委托物,⑷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取得占有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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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汪某不能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为由而主张抵押无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本意上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比照《担保法解释》第59条之规定,认定抵押成立 美等国家所采取。二是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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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工具,一个土地上债务也可以为多个权利人服务。我国的立法规则仍存在概括抽象度不高的问题,比如中国的抵押权就没有被高度抽象化,《担保法》第5条规定 。另外,就合意原则来讲,我们只谈到物权的效力取决于债权的效力,实际上其背后还有一个原则,即债权的范围决定物权变动的范围,即一个抵押合同只能创造一个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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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属于保全抵押权。我国现今制定物权法,关于抵押权,是应当继续坚持保全抵押权的立法方向,还是应当变更现行立法主义而改采流通抵押权,抑或建立保全抵押权与流通抵押权并行的 上设定负担),依公共秩序原则,并虑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安定性与可靠性,当事人应当向备置了登记簿册的法院申请登记。当事人怠于登记时,将被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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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评价1.物权行为理论之辩析欲清楚解析物权变动的内涵,必先厘清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要发生物权变动,须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 变动手续,后买受人仍可当然取得物之所有权。2.我国物权变动之立法选择我国民法学界及实务界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亦是众说纷云。主流观点是不接受法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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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因此,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86条也应作出与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相同的解释。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与赋予债务人以任意撤回权虽然殊途同归,同样具有使赠与 只要践行法定公示方法,无须有独立的物权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既然没有独立的物权行为,故无探讨物权行为形式的必要。因此立法关于法律行为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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