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书所作允诺如何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房屋为现在的被告之售楼处,被告可以保留该房屋产权,但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会所性质。其次是该由谁来向被告主张会所权利。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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