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双方无分割共同财产请求。以上事实有民政局证明、(2009)鼓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丁惠利与被告范根山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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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生与陈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西丹民初字第39号原告刘景生,男。委托代理人庞乾三,男,生于1978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在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生育小孩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自2006年起被告擅自外出打工,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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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证据(一)是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据(二)证实了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证据(三)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证据(一 张XX。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离婚,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方博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各自在外务工,互不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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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3月12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2010年3月3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公告送达 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本院以(2008)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因此得到改善,且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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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汝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依法平均分割 间,临街二间归二被告所有使用。二、驳回原告赵贵园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贵园负担50元,被告路罗、赵宝宝负担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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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阳县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2009)安民水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交的住院收费单据、低保册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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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求解除与陈国波的婚姻关系。陈国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韩俊玲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1、(2009)长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韩俊玲与陈国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俊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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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5、本院(2009)南召白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陈金全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判决不公。 计算,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计算和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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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娟人民陪审员苗永胜二O一O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宋艳玲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08)武民初字第618号(2008)武民初字第618号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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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恒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永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第二页所列举的1-10份材料。2、2008年9月23日 之程度,原、被告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恒与被告邵丹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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