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了所谓分离原则(区分原则)以及买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抽象性问题。又由于各国立法模式有不同,特别是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交付和登记问题,事情就复杂起来。简单 的,不需要法律作出规定。至于无因行为则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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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工具,一个土地上债务也可以为多个权利人服务。我国的立法规则仍存在概括抽象度不高的问题,比如中国的抵押权就没有被高度抽象化,《担保法》第5条规定 。另外,就合意原则来讲,我们只谈到物权的效力取决于债权的效力,实际上其背后还有一个原则,即债权的范围决定物权变动的范围,即一个抵押合同只能创造一个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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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作用和意义 取得时效一直是作为传统民法的一项制度而得到各国或地区的立法的确认的,然而前苏联民法仅确认诉讼时效而没有确认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否定 原则。尤其是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依法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具有绝对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取得时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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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两者的利益很好地兼顾起来,或者说兼顾两者的利益是否会在交易成本上大大提高,从而使得兼顾两者利益的立法缺乏可行性。我们说由于从注意对象上来看,系交易 破产时,得向登记机关请求赔偿。孙宪忠老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六点:“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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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所谓“法定租赁关系”。韩教授认为,“法定租赁权”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为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贡献了一定的依据。[4](二)法律法规规定不成体系,农村 分,违反债权法强制性规范将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无效的结果,违反物权法的强制性规范只产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10]比如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结果只是不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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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在别除权、普通债权之外,单独根据《德国民法典》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对其做了特别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预告登记特殊效力和独立地位,进一步将民法典的规则具体化。 支配性,其对抗性亦有所限定,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仅仅具有对抗后继物权变动的效力。(2)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别除权的权利内容,就是别除权人有权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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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的现实,以及我国立法即将采纳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原因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处分 对财产的合法权利或处分权,如果签约人嗣后未获得这些权利,则可以适用有关不履行的规定,使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要与外国人广泛地开展贸易和商事往来,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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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法律必须给定创设功能性物权的基本规则(如遵守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具体的条件有: 1.创设功能性物权是建立在基础性权利之上的。 内,行政法规是其中之一。我认为,这种观点违反法律常识。就行政法规而言,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专家论证,相对于习惯,显然科学。而且,由国务院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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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交易公正的观点等,均有难以成立之嫌。[3]相反,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如日本民法,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有值得批评之处。(1)对交易 的缘故,《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严格的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即不动产的合意加登记原则以及动产的合意加占有交付原则。为满足实体法所规定的条件,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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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该作同一解释,[14]但立法者有意作出内涵变动的除外。对比《物权法》第147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 而非支付等额对价进行的买卖,因此这种所谓的扩张解释尝试,已经超过了转让的文义解释范围,不应采纳。另外,从物权变动的效果上看,土地征收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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