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占有;真占有和假占有;受最高裁判官令状保护的占有和依时效取得的占有;罗马法最初意义上的占有、市民法承认并保护的占有、自然占有、准占有等分类。(可 :《罗马法》,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21页;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京华印书局1930年版,第299-300页等。) [5] 学界研究罗马法的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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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武则天长安元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72]又如唐玄宗开元十六年曾下诏:比来 也有类似非常损失规则的内容,只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与罗马法上的原本意义上的非常损失规则仍有所区别。Motive zum BGB-Entwurf II 321. [25]Palan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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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所谓的商事法律规范,“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商法”[4](P 3)。罗马法时代缺乏现代商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观念、原则和制度,如有限责任、 开始就表现出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条是罗马法的排斥商法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道路;一条是希腊及其他海港城市通过交易实践自主发展的道路[5](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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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头颅或 本身,即可成为人格的同义语。而人人无差别而当然拥有的东西,似乎便可以忽略。现代社会中,由于自然人和人格是完全吻合的,自然人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当然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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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吉写道: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国法的一切规律,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而不同其意义。 [日]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 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12] 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见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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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 ”,或指“全部财产权利”或指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和“消极财产(债务及其他财产负担)”在内的全部财产。(22)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规定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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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本殖民法制,另外一个是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但它们的背后其实都有欧陆(继受罗马法)的德国法律的特色(林端,2002:322)。由于荷据时期对台湾 研究所论文。 [3]林端 1997: 《华人的法律意识:以台湾的现代意义为例》,思维方式及其现代意义:第四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技学术研讨会,1997年5月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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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知和错误的理解不能免除刑罚。 然而,对于不知法律不赦这一传统的罗马法原则及其解释,以及对于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这种区分,学说上亦存在着一种与 泷川幸辰(1891-1962)等人。他们认为,按照罗马法原则,把错误区分为事实的错误和法律的错误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和价值。因为不知法为有害,不知法律不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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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吉写道: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国法的一切规律,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而不同其意义。 [日]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 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12] 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见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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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吉写道: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国法的一切规律,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而不同其意义。 [日]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 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12] 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见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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