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2〕。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 大的疏漏。例如,在我国《担保法》中,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动产抵押)、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这样,如果未登记或未交付,不仅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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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质权与抵押权的最大区别是土地应转移占有,并且质押期间土地上所取得的利益应归质权人所有。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不动产不能行使质押 列举。所以,在不违背物权法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通过合同具体约定承包经营权的各项内容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注释: [1]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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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性质,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流抵只存在于抵押或质押关系之中,以物抵债不是担保,且抵债有对价,并非直接约定所有权的归属,故不应承认其 ,其约定届期不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属于流质,仍为无效。{9} 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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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上,取得时效主要针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而设,兼及其他财产权;而消灭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 短,因而,质权适用取得时效限于那种担保期限较长或未定期限的债务。有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依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行为属要式行为,因而时效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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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有偿转让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 (四)转让合同有效的。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持有“提单”谁就享有货物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移转相同,如货主以货物设定“动产质押”,他也当然可以“交付”提单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质权亦于“提单”交付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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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予以实现担保物权,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说明的是抵押,但又发生占有的转移。此处的占有的转移到底是质押的组成亦或是单独成立一个保管合同?以笔者的 承担对寄存物灭世的责任又有抵押权无法实现之虞。我国一般设立抵押权一般是针对不动产或汽车等特殊的动产,当然在实践中,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这样的物设立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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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文确立的物权变动的主、客观要件理论相契合:当事人就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没有约定时,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依标的物是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33. [11]陈光岳.日本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理论之探讨[C]//.两岸法制及比较物权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湾财产法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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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对物的权利,即物权。 ④《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7、21页)。本文为行文方便,采《担保法》第75条规定,知识产权担保指知识产权质押。 ⑩郑成思先生在《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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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成为担保的标的。而一般债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各类财产权利虽然无体,但同样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 很可能导致质权人质权的落空。 出质人以一般债权质押,绝大多数情况下除有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外,未必同时持有其他的书面凭证,也无相应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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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拿房子抵押,D公司同意,属无效担保,《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的只能是财产,一般是指物,在权利质押中,《担保法》第75条第(一)项 建筑物仍因缺乏权利凭证或者法律文件而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尽管抵押合同能够成立,但抵押登记的效力只能在该不动产实际存在时才发生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因为就抵押权的一般原理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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