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总则编的统率之下。尽管依德国立法例物权法原则上仅调整对有体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不是调整全部财产关系,但采这种立法例,物权法将有体物作为物权 更是难以得到物权保护。而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权利行使规则,确认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对所有人的利益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以调动其珍惜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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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 一物一权原理在发挥作用:确认财产之归属,定分止争。 相反,按照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甚或更多的所有权的观点,这场官司恐怕就无法打起来,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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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在罗马法时代就有而且完备,因为土地客观上不可能全由所有权人自己利用,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社会也不能不让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分离。现代社会财产归属和 只能是一句空话。进而言之,中国物权法将财产利用关系作为物权法调整对象也可能失去操作上的意义。其实,在中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现代物权思维还不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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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上不能成立地役权原则仅仅强调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而忽视了物为他用的复杂情况。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一劳永逸地为待出让的土地 很清楚,在此基础之上再探讨甲在出租前后是否仍享有相同的所有权是无意义的。[26]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只是从物的归属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从纯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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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附合、房屋新建等原因而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及无主不动产的国家取得等,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发生,主体当然取得不动产物权,但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并不失去独立性,传统民法视其为土地的定着物,是土地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类所有权客体,不归属于土地所有人。在我国大陆,土地与建筑物也为各自独立之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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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切实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物权法草案几乎对所有的财产类型都设有明文规定,而偏偏不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十四、第六章业主的 ,和平、公开、持续占有他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满二十年者,可以请求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可准用于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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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财产法不是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产生的,而主要是从中世纪的封建土地制度产生和发展而来的。英国法并不存在如大陆法上所有权的明确概念,更没有采纳物权一词。但 要求权对象的财产,都和上述情况一样。”瑣现代社会中物权的客体是十分广泛的,因为任何物在法律上都具有自己的归属,即使是无主物,最终也会找到其归属。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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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挥其作用)。如此一来,土地所有权支配着土地使用人;生产设备所有权支配着不得不被雇佣的无产者大众;商品所有权支配着消费者(强大的生产者拥有大量商品,即可 多年,时世沧桑,社会生活早已面目全非。因此,继续以“财产的归属”与“财产的流转”来概括和区分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来界定和区分财产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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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混乱状态,最初确认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的物权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当然,初期主要为所有权法律制度)。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相邻权则是对不动产相毗邻处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除此之外,相邻权是法定权利,地役权一般是约定权利;相邻权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相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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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 一物一权原理在发挥作用:确认财产之归属,定分止争。 相反,按照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甚或更多的所有权的观点,这场官司恐怕就无法打起来,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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