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现随马超峰生活,应由其抚养为宜,悦素红应当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考虑到悦素红无固定收入,原审 ,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马超峰又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在双方夫妻感情的裂,又调解无和好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悦素红上诉称不应判决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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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告儿子出生至今的生活费及精神伤害费5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归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房子不在分割之列,房子是婚后被告父母为被告买 的商标,是批发男裤的。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李洁与被告王震中于2005年相识,2006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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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能证明被告有外遇。对被告递交的证据1,原告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因被告打原告,原告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被迫无奈签的字;对被告递交的证据2,原告提出QQ 准许原告韩爱敏与被告王强离婚。二、婚生女王×由被告王强抚养,原告韩爱敏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王×18周岁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月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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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就孩子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却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孩子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故诉请法院依法公处。被告辨称,原、被告夫妻关系融洽,家庭和睦。原告为 杨寿珍支付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棚户区改造房已交款20000元,房产登记在被告杨寿珍名下,因现双方居住的是原告单位房屋,离婚后被告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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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孩子年龄尚小,其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孩子随原告生活比较有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过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被告 日在新华区民政局分别领取了结婚证。一审期间,二人到卫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徐新华要求抚养女儿,表示如果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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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学杂费及生活费等情况。 被告袁子美辩称,被告与李建松于1998年8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外出打工,李建松将原告交由其胞姐李玉林夫妇照管。自1998年冬开始,被告每年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1000元,已完全按判决书的内容支付了原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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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8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并未主动和好,双方仍然分居,二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及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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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1997年,原被、告曾闹过离婚,并分居近两年,后因被告的家人的调和未离,又在一起继续生活。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 ,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工作、工资固定,因此确定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市月季公园家属院2号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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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张保红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由于双方婚生孩子为双胞胎,长期随高秀山父母生活,改变环境会 从2008年10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2008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至2008年12月底前支付。以后抚养费每月半年清偿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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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儿子王姣阳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在家养活,现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其 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儿子王姣阳的抚养,鉴于儿子现随原告生活的情况,确定为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抚养费13955.86元(按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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