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为扩大费用,许九中出具的证明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户主为原小龙的户口本和户主为范国定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有三个子女,刘桂英系原告母亲,被告王志敏无异议;被告温县支公司质证称从原告母亲的户口本上看不出原告与刘桂英系母女关系,也不能确定原告兄妹几人,另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总额不能超出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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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宋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的宅基地位于被告宅基地东边。原告于1992年9月取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金 是复印件,显示被告东至与另外四家是一条线,不能否定原告的土地证,没有反映出该地为空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宋福堂作为户主于198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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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旭忠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记载涉诉的4.7亩承包田,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条件,原告闪旭忠具备本案 。被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虽然有其母亲和妹妹,但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户主,仍依法对涉案4.7亩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且被上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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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抗辩,开会时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代为签名,不同意上诉人参与分配是到会户主代表全户家庭成员的真实表示。经二审核对会议记录,该书证能够 。上诉人自1999年即在外打工,并以打工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与农村土地已没有依附关系,故其不应享有因该土地所获利益的分配权。故上诉人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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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贺兵(北京佳浩亿业兴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户主),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孤 ,建材经营部实际送货至宣诚公司承建的工地。而宣诚公司承认是基于与润泽厚公司的合同关系,为支付合同价款而开具涉案支票并交付给陈龙。根据双方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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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分(此案作民事案件处理,不应作行政案件处理)。一审判决从未混淆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各采砂户经过上诉人同意采砂,办理了采砂许可证,采砂 该违约行为并不足以剥夺上诉人根据合同规定期望得到的利益,上诉人仍然可以向采砂户主张权益从而实现合同目的。故被上诉人未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单方解除《于都县河道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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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2年7月30日为王忠玉颁发了住房证,住房证概况中显示户主姓名王忠玉,家庭人口5人(其中含王效勤、姜金枝、王红云、 再审对原二审判决进行依法改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效勤、王效雷作为兄弟关系,在发生争执时应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以及公平原则妥善地化解纠纷。结合本案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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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原告孙素贞在1984年国家实行集体土地承包时,以原告孙素贞为户主,包括其婆婆、两个女儿共计四人承包集体土地5.84亩,平均每人承包土地1 ,即以家庭为承包单位,并不因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改嫁或迁出而改变原承包关系。故被上诉人对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5.84亩集体土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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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原、被告系中原区四厂东街71号楼的邻居,该71号楼2号登记户主为被告隋彩霞,此房为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房改房,个人拥有100%产权, ,以此证明对涉案房屋隋彩霞并不享有完全处分权。被上诉人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隋彩霞与沙显禄是夫妻关系,但不能否认隋彩霞有房屋处分权。 二审中,被上诉人薛馨良、白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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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为扩大费用,许九中出具的证明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户主为原小龙的户口本和户主为范国定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有三个子女,刘桂英系原告母亲,被告王志敏无异议;被告温县支公司质证称从原告母亲的户口本上看不出原告与刘桂英系母女关系,也不能确定原告兄妹几人,另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总额不能超出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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