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债权人会议不当决议的执行。”*5从我国2000年6月初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看,监督人的职权主要有:“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 破产财产分配。监督人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重整执行人或者破产清算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物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前项规定拒绝接受接受监督,监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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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可以为必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从事破产清算活动等;但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并不是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法律 的、以执行和解协议为目的、力求临界破产企业复苏避免企业破产宣告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行为。有学者认为,整顿是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活动[4],此观点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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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宣告破产。(2)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清算时的举证负担。债务人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其玩忽职守等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二是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破坏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而我国仅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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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这项权力形同虚设,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从而会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清算机构不能充当监督人的角色,否则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 着同样的问题。(注: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织,这样在破产清算组织成立前,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于无人负责的“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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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执行。但在预防企业破产的重整程序中,新破产法依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P.434、435 [5]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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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 体现安置费用。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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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土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指定,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上述部门不是法院的职能部门,要从他们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清算组,实际上很 ,很难集中办公、统一行动、而且他们对破产法律程序及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十分精通,而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着干问题规定是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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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原则一般仅在破产法领域适用,尽管台湾法律规定该原则适用于破产、和解以及按公司法进行的公司重整或特别清算程序,但毕竟它的适用范围是远远不如前者广泛的。或许,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期比较多见,甚至《公司法》颁行以后还大量存在。当破产企业破产时,对这些名义股东是否还应适用从属求偿原则?由于这个问题牵涉到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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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宣告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5、关于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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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可以为必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从事破产清算活动等;但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并不是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法律 的、以执行和解协议为目的、力求临界破产企业复苏避免企业破产宣告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行为。有学者认为,整顿是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活动[4],此观点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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