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被禁止出版、传播的情形,完全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范畴,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被告刘安居系方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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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 作品进行介绍。 三、变更一审判决的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华劳动报酬款2100元,补偿张延华经济损失150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等共计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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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只有符合法定抗辩理由才可以免责。对此,98解释第3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后),应当在邻近的下期或近期的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或受害人答辩、辩驳的文字,以澄清事实、说明真像,向相关人及读者致歉的义务。国外已有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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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每幅30-50元。”人教社回复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出版各类文字美术作品报酬的暂行办法》,其中没有规定版式设计中使用他人图片的付酬标准,而只是对每本书 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社以涉案图书由第三公司排版、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裕元要求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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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每幅30-50元。”人教社回复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出版各类文字美术作品报酬的暂行办法》,其中没有规定版式设计中使用他人图片的付酬标准,而只是对每本书 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社以涉案图书由第三公司排版、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裕元要求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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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事实:1997年11月18日,湖南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浏阳河,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为徐叔华,著作权人为徐叔华,作品完成 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歌曲《浏阳河》的涉案CD光盘《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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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复制品。因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VCD《50年代艰苦奋斗的岁月》 查明:1997年11月18日,湖南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浏阳河,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为徐叔华,著作权人为徐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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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进行的使用,未征得孟静同意,没有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北大出版社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涉案侵权教材出版发行,兰兴达公司未进审查义务,致使涉案侵权教材 步骤为业内通用说法;某些段落均翻译、借鉴自国外同一部经典教材;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表达的有限性决定了作者在创作时必须遵守客观直接、简明扼要的写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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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8日,湖南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浏阳河,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为徐叔华,著作权人为徐叔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歌曲《浏阳河》的涉案《北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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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8日,湖南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浏阳河,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为徐叔华,著作权人为徐叔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歌曲《浏阳河》的涉案《张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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