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负责人吴建军, 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建兵的委托代理人邓艳红律师、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录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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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19616.68元,被告王XX垫付的医疗费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结算。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每月按3160元计算,因证据不确凿,依法 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熊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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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原告。余下损失7619.5元,原告不予主张,属于其权利的放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谢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不应承担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 江 玲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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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本案原告的损失58494元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应由安邦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春兴 代理审判员 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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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樊浩森,河南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45号。负责人李红杰,总经理。委托 原告李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津朝,被告吴庆召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浩森,被告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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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予采信。原审据此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原告朱东瑞赔偿款5259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原审法院未依据该规定进行判决医疗费超出一万元赔偿限额,加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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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袁圃,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址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市政管理所 责任。市政管理所将车辆送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北京龙锦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共计花费维修费52 955元。市政管理所司机王家和,因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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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峰,男,28岁。委托代理人王冬菊,女,33岁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1176-1负责人蒋凤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 元(1+4+5)、伤残赔偿费用5346.66元(2+3+6+8)、财产损失420元,共计14191.38元。被告张燕峰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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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止。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鹿峰建共支付原告黄美停费用1.6万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美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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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函载明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以下服务:“1、在2009年底至2010年,由安邦公司购买我公司(即隆基汽车修理厂)洗车卡,对我公司推荐投保安邦保险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退卡款18375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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