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鹏,男,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3535215-4.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原告柏新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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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后期治疗没有完毕,且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先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先期给付17余万元,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 因原告阳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减轻机动车一方80%的责任,即由被告许某某承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部分损失20%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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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上诉人人保南阳分公司:1、被上诉人张富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为八级伤残错误,应为九级 予以赔偿。”其立法本意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无论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都应予以赔偿。故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张富明无证驾驶发生和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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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被告认为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对于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份,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的解释》的规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引发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梁木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10000元,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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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凌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且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凌志,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故对原告 合计为25083.89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超出部分应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其中被告凌志应承担的部分为(25083.89-10000)×70%=1055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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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河南荣达运输有限公司并签订有合同,合同约定荣达运输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是豫KAS002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并以 号车辆所有人并非原告,其无权主张相关权利;3、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是以本案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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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伟东,被告聂军峰、陈桂香的委托代理人张守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贵 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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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绍勇醉驾无酒精检测单证明。被告刘绍勇、临桂保险公司均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 临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黄久华、魏慧珠、赵星元因其近亲属黄强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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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责任认定,唐松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肖军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07年7月9日,水口山有色金属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湘DA9882号小车 约定。湘DA9882号车应当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员应当有有效的驾驶证,如果没有上述两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中国财保衡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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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本院依法核准二项计7000元。9、颜根东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颜根东对损害事实和损害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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