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分公司(简称“人民财保许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家豪、袁秋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魏民一初字第196号 。该事故造成原告代家豪右胫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7月15日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5天,花费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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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故对第三者责任险内的赔偿数额,法院不应一并审理确定;我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依据保险合同和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 日的主张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杨于达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伤情已达到轻伤或伤残程度,故对其诉请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于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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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4元。2011年8月30日,原告顾正军的伤情经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轻伤,需全休100天,需后段医药费用约1000元。事故 确定为17 848元,由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92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154.38元,共计14 354.38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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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放洋的伤势系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右股骨骨折,面部皮肤挫裂伤,属轻伤,自受伤之日起全休半年,后续医疗费用6000元 起交通事故涉及当事人众多,因而对于本案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该起交通事故中另案起诉的其他案件来进行核算。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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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美容与被告王永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正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073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认定杨美容的伤残程度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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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原告医疗费1万元。原告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因车祸致使左股骨、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骨折、以上损伤构成轻伤并构成拾级伤残。该案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徐运义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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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头顶骨骨折,头皮软组织挫伤裂。2、属轻伤,伤残八级、十级。3、建议伤后伤休7个月,预计后段 的诉辩情况及相关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2010-201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院确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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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另外三被告连带赔偿。被告陈爱军未答辩。被告王文涛辩称,被告陈爱军是我雇佣的司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我对事故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已构成伤残或轻伤以上,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赔偿费用共计80002.1元,超出本院确定数额以外的诉讼请求,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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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七车队及薛创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被告通过事故科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没有付我其它费用,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薛创印挂靠在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七车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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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男,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林镇。原告方某诉被告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 日,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情况作出以下鉴定结论:患者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医疗建议:1、住院期间医药费按发票计算。2、目前伤及骨折未痊愈,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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