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上对投保人声明中有关免责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事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作为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后就应承担责任,无须经办人或负责人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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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发性肺炎。(十)主动脉手术。在声明与授权一栏中显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等。 保险金。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签订于1999年10月中旬,李平均未能证明系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合同订立后至李平均起诉时已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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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建华、王文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1969号 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人的平安财险公司应采取书面询问的具体措施,如向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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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向安康市分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交纳保险费15 270.3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2007年9月13 陈有花开具机动车辆保险单的行为表明安康市分公司与陈有花之间订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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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主为李前进。2004年7月19日李前进与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 机关认定,刘传林与陶跃负同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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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主为李前进。2004年7月19日李前进与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 机关认定,刘传林与陶跃负同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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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2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兴安东路23号。负责人王君,总经理 有花开具机动车辆保险单的行为表明安康市分公司与陈有花之间订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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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狮山街道官窑凤源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负责人:彭克 另外,该条款是理赔过程中关于责任是否终了的确认,而非林则信投保时订立的保险合同,亦不存在适用该规定的问题。只存在该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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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穆军在致死其死亡的事件中所实施的行为系犯罪,故平保南京分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不能成立。判决:平保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穆俊保险金10万元。 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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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辰No:0004151“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嘉雄厂,保险财产和金额:房屋及附属设备40万元,机器设备20万元,其他生产工具及营业 的营业执照无效没有依据,被告以其营业执照无效为由,认为其没有订立合同主体资格,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理由是不成立的。嘉雄厂消防电识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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