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者利益而设立的法定抵押权昭示了民法以人为终极关怀的内在精神气质。民法是人法,处处闪烁着人性的光芒。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日常生活中的人配置 是虚无。[12]人被假定为孤立的原子式的存在,远离伦理生活。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是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人保留了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身份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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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二者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 为1942年的新民法典。自1949年以来,我国也采用民商合一制,将合同关系、海商法关系、票据关系、保险法关系纳入民法之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疑虑有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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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难以厘定。与此相适应,商法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随着公法规范的渗透,商法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逐渐演变成公私法规范相掺和 ,从学者对自身专业的偏爱角度看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的门户之争将阻碍民商法的共同发展,最终延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性建构。审视商法形式演进的轨迹与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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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他自己并非个体主义者):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 区分民事行为、商事行为、家事行为等不同类型的行为。虽然这并不导致某种形式的民商分立、家庭法单列之类的立法体系上的变动,但即使是采用统一的民法典编撰,这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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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 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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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 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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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难以厘定。与此相适应,商法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随着公法规范的渗透,商法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逐渐演变成公私法规范相掺和 ,从学者对自身专业的偏爱角度看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的门户之争将阻碍民商法的共同发展,最终延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性建构。 审视商法形式演进的轨迹与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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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也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家庭生活关系。(三)私法的特征私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平等必然要求主体都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主体双方具有相同的 与私法的划分”,原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3]参见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GrantGilmore:Deathofcontract),载于《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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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 需要加大商事立法力度外,我们还需要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加入与商法特别法相衔接的一般性条款,从而实现民商法的顺利过渡。同时,我们还应该协调好目前的商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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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终目标是自由,而推动它演进的动力也是整个市民社会对自由追求的信念,只这一点就能使它与其他部门法上的行为区分开来。 需要申明一点,本文对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23]参见《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521~524页。 [24]宋炳庸:《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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