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两被告之子王d结婚另行安家居住,而原告面临结婚成家居住条件困难的问题,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正式发函给两被告,要求两被告于3个月 由使用权转为产权房时,其已立据呈明,将其分配所得的份额赠予女儿王a,故认为系争房屋是其女儿的房产,与他们父母没有关联。当时是女儿出于善行,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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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第二条 结婚时,双方亲属朋友所赠予的钱物,由哪一方亲属或朋友所赠,则属于哪一方个人所有。 第三条 在 ,即夫妻共同财产中来源于甲方(或乙方),则归甲方(或乙方)所有;房屋产权按照房产证上产权分配房产。且过错方必须向老人赔礼道歉和必要的精神损失费。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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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现享有完全所有权。亦不能认定原告父母为修建此房以两间地基出资系赠予行为。故此案暂无法确定原、被告现所居住的房产有多少份额系共同财产,且 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原、被告当事人均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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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示比较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就有类似的规定;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结婚,而是将 登记在柯某的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其赠与与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张某与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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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赠给上诉人的专属财产,依法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位于财政局家属院的一栋房屋应共同分割,判归被上诉人所有错误,应按市价分割;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是为 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主要牵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林业局的宅基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上已有约定,上诉人称是其父亲赠予本人的与事实不符,称协议是受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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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张秀珍夫妇与陈杨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陈杨,同时约定陈毅生、张秀珍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 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二审中没有认定被告陈杨构成对原告陈毅生的严重伤害,对此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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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20余万元。 被告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其一,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卢某为了使女儿的居所有所保障,赠予给女儿的;其二,该款虽然是卢某挪用的资金, 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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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子小张并未提出异议,故从老张的一系列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房屋的处置,无论是赠予小张,还是分给其妻都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于 其无效。三、此案中所发现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可谓是“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性问题,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一种惯用技俩,这其中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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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子小张并未提出异议,故从老张的一系列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房屋的处置,无论是赠予小张,还是分给其妻都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于 其无效。三、此案中所发现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可谓是“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性问题,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一种惯用技俩,这其中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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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子小张并未提出异议,故从老张的一系列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房屋的处置,无论是赠予小张,还是分给其妻都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于 其无效。三、此案中所发现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可谓是“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性问题,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一种惯用技俩,这其中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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