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能够反映出刘增彦与李保兰的离婚及财产分割和宅基地转让协议、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华与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增彦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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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3份证据质证后提出:不知道朱建忠借钱了,也不知道是否真实,我没法还原告的钱,离婚前原告也没跟我说过,不知情,不该还这个钱,我也 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高慧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两个被告原系合法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31日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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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案经审理,依据上列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75年10月16日结婚,婚后感情尚 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近几年来,长期分居生活,本院两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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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均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下列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准许原告戚秀与被告常高杰离婚。 二、婚生女孩“晶晶”由原告戚秀抚养。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戚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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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大李楼X组的住宅一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 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加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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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洪XX与被告高XX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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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双方对此焦点无异议。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许曼与被告陈国庆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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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双方对此焦点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段爱侠与被告谭乾坤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爱侠负担。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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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王玉兰与李天佑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由于该房始终由被告张建华居住着,因原告王玉兰与李天佑对该房是否分割有争议,对此房未进行分割。200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玉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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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为辩解理由,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及应对原告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出医学鉴定,该院不予采信。因上述请求在庭审中未提供有效法律证据佐证,仅凭原告曾服用某种药物即认定 分割房产,应对原、被告二人所交付的房款13万元分割为宜。 原审判决:1、原告严超春提出离婚,被告张泽华同意,依法照准。2、婚生女儿张誉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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