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被告县政府于1993年8月9日为高阳供销社颁发了杞国用(土证)字第0005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高阳供销社,地址杞县高阳 称其母亲未领款、未使用过“务潘氏”印章无证据证明。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务孔英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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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鑫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东鑫安公司承担。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对双方争议混凝土质量标准认定有误。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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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共同犯罪。其辩护人辩称吴新建的借款全部用于公务开支,吴新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霍国强上诉称,在公司的借款16000元全部用于公务支出, 商量,预谋在公司帐上有钱时用公款冲抵其三人在公司的个人借款,能够证实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吴四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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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西北村一组的房产一处作价5万元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卖给原告,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儿女结婚之用。达成协议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5万元房款,对房屋装修改造后先由高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相甫、宋霞、靳三春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诉讼费100元,高相甫、宋霞负担50元,靳三春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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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86.76元。原告闫小改在操作机器期间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应注意到用手直接触摸机器的危险发生,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所 ,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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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250O0O元的货款。被告收到260000元货款后共向原告发了价值8580O元的货,运费l30O元由原告垫付。因被告不再履行发货义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河北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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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居强势主导地位,假如劳动者单方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完全可以用管理手段解决(比如辞退、开除等)。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笫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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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是114000元,但其实际向公司交纳了300000元的股金,该数额在原、被告经其他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有所体现,说明该数额也经其他股东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冯健负担。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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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栗秋吉的委托代理人石明庆,被上诉人太平庄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金德、刘用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江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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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华茂建筑安装公司有先行偿还被上诉人李春梅货款的义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9200元,由上诉人华茂建筑安装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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