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张先生主张刑法学应是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的统一体,则似乎失之偏颇。事实证明,如果不将刑法哲学从刑法注释体系分化出来作为刑法学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只要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即可称之为诈骗犯罪。所以,诈骗犯罪是指采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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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制约。所以,陈兴良教授认为应当主张辩证决定论而反对机械决定论,即辩证地认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承认相对的意志自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 新老自由主义的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在其出发点上强调个人优先于社会(人们只有为了个人利益才从事社会合作),这是一种地道的抽象人性论,这种脱离具体处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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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约束力就无从谈起”.直到八十年代当专家组的裁决因法律上的缺陷和错误一再受阻后,人们才认识到必须赋予GATT以法律性质。实践上,经过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行政行为(含规章订立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就应该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而且,从逻辑上来看,不能把事实本身作为判断事实正误的标准,因此,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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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常见的三重态* (triad)[2].因此,美国的现实主义者正根据朴素的事实努力给我们一个答案,告诉我们权利是一个专有名词(term),我们利用它 或者国际法时,“法律”一词并不仅仅是一个同音异义字;(ii)一个错误的认识(不仅仅是关于复杂的法律与政治表述,如“法律law”、“国家state”、“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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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人建议在隐私权之外另行规定生活安宁权。[2]但学界乃至立法机关的主流认识,仍是将安宁生活利益的保护纳入隐私权制度之中。[3]由此看来,在当今社会 错误性告知(英文为false informed),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告知他人虚假、错误的信息,扰乱他人安稳平和的生活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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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便操作。[6]还有学者明确提出,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指法律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 每一个案的特殊性,使这些活动更符合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可以避免以往抽象、孤立的证明标准所发生的问题。 实际上,证明标准也好,证据标准也罢,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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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念、道德观念、规范关系的外化。所以,刑法规定这些犯罪,与其说是保护抽象的、高度精神化的法益,不如说是保护规范关系。[第950页] 这一说法值得 意识的正当防卫[射杀不法侵害者]时,无辜者的生命同样存在危险,防卫人也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但同样不能认定为未遂犯。 [三]关于重视实害还是危险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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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预见说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的预见说,就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按照预见说,只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 行为{12}。 具体案件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并非泛指被害人死亡之类的抽象结果,而是特指被害人在具体个案中某时、某地、以什么样的形态、方式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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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在法律上并未表示需要公共危险的旨意,只要存在相当于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拟制当然存在抽象的公共危险。[27]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论述危险犯概念时明确指出: ,是为了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逃逸。[55]这种观点显然错误:(1)在只造成财产损失而逃逸时,完全与救助伤者无关,但仍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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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都是现实的危险,都需要在司法上认定和考察,只是对作为认定根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认定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的 纳入构成要件中,于是,责任要素中没有故意、过失这种主观要素,只有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对一个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必须进行客观判断,而对其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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