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XX号小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由被告粟某某在被告中某某株洲支公司和某某 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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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安邦保险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简寻源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9日在邵阳县下花桥法庭 2011年5月26日经法医鉴定为拾级伤残,后期医药费用为68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邵阳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金雄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成相负次要责任,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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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行驶过程中发生对向相撞,造成郝琨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陈学明驾驶豫D18416号解放重型货车及 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学明与郝琨源负事故同等责任,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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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1、关于本案民事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及被告韦保生、被告陆地军、被告超大货运公司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武鸣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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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 ,原告主张9,030元,本院认为吴某某系外来人口,其死亡后家属来沪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必然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4,000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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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志与被告黄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潘久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后果并非因被告李才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李才志不应与被告黄金公司 注意义务,并举示相关照片证明其在施工现场设有警示牌的主张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不相符,被告畅渝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应以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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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邓××、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学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死者李×无事故责任,被告邓××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广西LA××多功能拖拉机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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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时,将原告刘恩堂撞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彭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00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驾车人丁朝文承担此事故的 朝文是驾驶员,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故,不是该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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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再初未注意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声明死亡,侵害了廖声明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划分正确,应予采纳;对原告 才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反而不承担责任,这有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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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系因王孟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在没有中心隔离 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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