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支付货款2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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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扶 增 荣 二00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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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扶 增 荣 二00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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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被砸毁车辆湘LB3735车的修复费11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 陈 益 民 二00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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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柏松、杨海宾三人精神抚慰金各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陈 益 民 二00九 年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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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三套棉被、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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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曾海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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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阳瑞轩8000元、王云超3500元),无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少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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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组合家具、二套棉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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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组合家具、三套棉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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