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3月19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 、被告结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且夫妻产生矛盾后无法沟通,互不谅解对方,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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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即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婚后同居不到一个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各自 证明原、被告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两个月就开始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因开网吧等欠债务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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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头,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某均系再婚,原告与其前夫生育一男孩邓某(1994年5月6日生);原、被告于1997年7 时间减少,原告认为被告及其父母歧视小孩邓某,加之被告对原告缺乏理解和关心,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尔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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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璐免交45元学费,教委补助1000元,王志刚与焦民芳离婚前和第一个妻子生育有两个男孩,与焦民芳离婚后于1992年7月又与赵菊敏结婚,赵菊敏 带有两个女孩,现王志刚和赵菊敏共同抚养四个孩子,而且也赡养着老人,家庭收入一般。2002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417元,普通高中每生每期150元,住宿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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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第八项改为第七 、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在推行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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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挑唆,双方还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鹏淑和被告王建欣均系再婚,2007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农历11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9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子怡,在抚养婚生女的过程中双方存在一定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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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21日生育一子滕林峰。在此期间双方感情不佳,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每次都是原告忍辱屈从,而被告不思悔改 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1996年原、被告相识后确立婚约关系, 1997年8月6日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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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打工,被告与前妻离异,离异后有一女随其生活,现已成婚,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小孩。婚后前期,夫妻关系较可,原告能够勤俭持家,待人和睦,家里家外精心操劳, 时间,双方也能相互体贴照顾,在共同生活当中建立了一定感情,双方因系再婚,在处理双方子女及家庭经济等关系上存在一些分歧再所难免,毕竟夫妻之间并无多大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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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中 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第三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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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可以申请领取《 一个孩子已死亡的,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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