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21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秦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秦香玲与被告赵帅彬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被子四条、康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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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住房一套,总房价18万元,宋某首付6万元,后与男方张某再婚,双方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及利息13万余元。在双方离婚时由于 上,建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分割问题,考虑规定,夫妻婚后共同支付的购房款为共同财产,并依据一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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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元。该书出版时,已是1985年底,因苑子青已于1984年初与他人再婚,出版部门就将稿酬尽数付给吴舜、吴尧。苑某得知此事后,要求与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中关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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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加剧,常明堂于2010年8月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另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由: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沙发一套、床一张 。本院认为:常明堂、郭大桂各自丧偶后再婚,重新组成家庭,本应生活上相互照应,精神上相互安慰,安度晚年,却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后又因住房拆除、置换而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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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被告提出分手,开始分居,无奈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开庭辩称,同意离婚,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3月1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的2006年原、被告以25000元的价格购得李春长位于城关东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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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就子女抚育及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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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同原告之间属再婚,毕竟双方生活将近十年,双方有很深 登记手续,但又在同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此次发生纠纷仅因原告之子建房出资问题上,也未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在庭审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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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随身生活用品外无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田XX系原告与前夫所生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当懂得重新 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田XX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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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认可房屋的价值为29万元。原告还提交一组钢管照片证明该部分钢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 后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确实无和好可能,故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原、被告的婚生子贾某的抚养问题,因贾某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贾某随原告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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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该问题暂不处理。经调解无效,于2010年6月8日判决:一、准许刘传玲与张新民离婚;二、驳回刘传玲的其他 30000元相抵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刘传玲、张新民系再婚,婚后互不珍惜相互之间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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