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13]。 2.职工参与制度的完善。有研究对挪威、德国、欧盟立法中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不同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几 对公司利益维护之懈怠状况,公司法目前对此不作规定是适宜的[37]。 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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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数种股份,于是在日本就有优先股、劣后股及偿还股份等类别股的存在;《韩国公司法》第156条第1项规定,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得为特别股,其种类 某种类股东或某系列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则应由该类别股票持有人组成投票团体来进行投票;德国的标准是因一项决议而使优先利益废止或受到限制;法国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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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上市公司并不总是上述信用交易的当事人。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中,上市公司将股票售出而取得投资,上市公司无疑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上市 》(Bghz)第9,157,163.[14]《德国最高法院民亭判决》(Bghz)第103,183.[15]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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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公司的设立。”(注:盖哈德。劳乐,戴奎生译:《美国公司法》,见《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第142页。)使得投资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司 :在董事选举中,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均可以由于某些原因或无原因地被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之持有者免职。3.表决权。该法第57节第1条:除公司证书中另有规定和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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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虽无相应的独立监事的规定,但在监察人制度之外,还设有检查人制度,检查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任意、临时的调查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机构。公司法仅 并且责任明确,而中国大陆公司监事会职权则由监事会集体行使。在欧洲的各国公司法,尤其是德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具有选任及解任董事的权限,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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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问题拿破仑法典根本不承认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开始承认法人制度。其原因是:公司制度大大发展,公司是民法里的一个内容,公司法一天比一天发展,公司制度也越来越复杂。早先的公司是无限公司,后来逐渐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从无限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这也要求法律对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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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呈此消彼长之势。 具体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是以其在公司中投入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为限来承担责任的,这与我国公司法 内部平衡系统。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这里只提及投资者。 [37]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65页。 [38]朱慈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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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物权行为制度足以保护交易安全,似乎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然而,德国民法为何在采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还要确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由于 ,股票所表彰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权的变动具有无因性、独立性,以形式要件具备决定变动的效力,其变动模式类似于物权形式主义。《公司法》第72条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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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新股的发行而得到增资的效果;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具有税法上的利益。在德国,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被作为是经费而不是课税的对象, 的法定资本制度改革成较为宽松的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1现行《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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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股权继承问题的规定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权具有可继承性。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份是可以继承的。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书面声明材料。 四、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设想 虽然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公司股东都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权继承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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