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分割。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另有24K金方戒一枚及国债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为被告所否认,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事实,故本案 。由于原、被告复婚后并未购置或曾受配房屋之情况,故原、被告在离婚后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是,考虑到被告于婚后将原属其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帮助原告归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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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封市白雪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2003年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均属再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05年12月,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没有提起财产分割问题,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的反诉状,其实不是反诉,而是对双方财产的态度,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符合离婚的条件,要求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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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意,可见在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彩礼的主张,因两人 生活困难及困难程度的证据,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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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关系。家庭开支系被告出资,但双方仍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为此,2007年7月起双方同室分居。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3、4 不能证明支付购买空调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提出,在原告处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索尼微型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IBM手提电脑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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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且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本应慎重对待夫妻感情问题,但由于双方平时缺少沟通的机会,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 所还房款26000元,共计33800元(260元/月×30个月+26000元)系以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郭东霞个人债务,离婚后,原告郭东霞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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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被告应为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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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相识。婚前,叶菊明刻意掩饰自己,骗取他的信任,他同意和叶菊明组建再婚家庭,并于当年6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交往时间不长,了解不够, 出来,导致双方在日常事务、财产等问题上经常发生争吵,他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夫妻感情日趋冷淡甚至破裂。他于2007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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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为7年,在李台村)归被告张长春所有。关于原告诉婚后共同债务25000元的问题,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原告宋彩芬与被告张长春离婚;二、原告的婚前财产四间房屋,其中楼上三间,楼下一间归原告所有;三、被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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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有孩子,但因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带其子仍居住 4454元的标准,被告应承担李某某的抚养费每月60月为宜。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因原告自愿放弃财产权,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所述债务原告表示否认,被告又无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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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保祥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婚前原、被告相处时间少,互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闫保祥与被告付爱英离婚。 二、婚前财产三间平房归原告闫保祥所有,一辆新感觉牌三轮摩托车归被告付爱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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