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一审以证人证言推翻书面证据,认定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虚假合同,认定被上诉人持有的承包宅荒合同书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是错误的,请求二审判令双方继续 俊平申请建房时间及村组同意按规划建房。2、夹道村委会证明,证实上诉人所持承包合同虚假,显示面积不属实。3、村镇建设管理所证明,证实他人在上诉人合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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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发包方第三人与承包方易祥辉签订了008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经乡经管站签订后生效。被告颁发的20565号《 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该证颁发与否,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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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但是该协议并未履行,该土地自1990年一直由三被告承包,三被告在1990年已取得承包经营权。同一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转包合同不能对抗2006年3月14日上诉人代理母亲与三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故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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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刘楼村委、大刘庄西组于1998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是一种家庭承包方式,该家庭成员均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而刘万明作为该承包户的 依法审理此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农村土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村民委员会有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本组织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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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院已支持了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故对原告选择性提出的要求被告提供同等类型的土地予以调换的请求则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证据不充分,本院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秦定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户主为秦发廷)中载明的地名为原打米厂屋基的承包田面积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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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先,根据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合同到期以后如乙方(上诉人)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给乙方优先权和提供一切方便。”其次,在涉案合同到期之前田 元,用以证明其与杨寨七组的土地承包关系再次确立,合同应继续履行。本院认为:杨寨七组与田大春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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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返还土地5.66亩之诉请,应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赔偿数额应参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每亩每年150元,自2007年11月31日至今两年的损失计算,共合 。后寨村委会提交了与张兰书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占存认为其耕种的土地并不是后寨村委会诉请的土地,但张占存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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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返还土地5.15亩之诉请,应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赔偿数额应参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每亩每年150元,自2007年11月31日至今两年的损失计算,共合 。后寨村委会提交了与张兰书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国波认为其耕种的土地并不是后寨村委会诉请的土地,但张国波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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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证明乔向森与张汴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了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该荒山与乔向森承租的寺院村四组土地连片,已具备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条件。4、商业 期限的剩余期限,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无论是稳定承包关系还是保护经营权及其流转均明确了依法的原则。本案被告林引霞与被告乔向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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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证明乔向森与张汴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了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该荒山与乔向森承租的寺院村四组土地连片,已具备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条件。4、商业 期限的剩余期限,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无论是稳定承包关系还是保护经营权及其流转均明确了依法的原则。本案被告魏东江与被告乔向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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