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存在于动产上的物权,称之为动产物权,属之者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5]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动产物权, 3.必须是独立之物。所谓独立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来而独立存在的物。其中,物理上的独立性是主要的,而物理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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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无一例外地就可让与性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上区别对待,通常对债权让与中债权的可让与性做了较为严格的明文限制,如德国民法典 1项规定:“1、为债权设定的保证和质权因债务承担而消灭。2、为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发生与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相同效果。3、保证人或在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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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既能以物为客体也能以财产性权利为客体的对物权(如用益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放在第三编财产法总则中,而仅以物为客体的各种对物权( 因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法律只不过是赋予创作人以一种对该产品的支配权而已。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在成为支配权之客体的方式和条件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次,相较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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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 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若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采否定说,因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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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就是资本的诞生地。[2]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显然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问题也没有德·索托说的那么严重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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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不须移转占有,仍可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置权和质权之权利人虽然占有担保物,但不得径行使用担保物。用益物权 物权的名称仅代表一种类型的用益物权,在使用该名称时足以与他种用益物权相区别,以防止立法与实质上不必要的歧义。(3)体系上应有系统性。由不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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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接受登记名义转移的人包括:法院对于因已登记的物上负担、抵押权(包括船舶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债务所生纠纷所作判决,在该项负有负担或债务的土地 占有继受人,包括接受登记名义移转的“占有人”。〔27〕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继受主义的区别,主要是看其立法是否许可变更当事人,继受人可否参加诉讼,原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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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5条 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分别对登记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3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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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5条 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分别对登记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9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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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其效用,而临时性附着物则是临时性地为某物的效用发挥而附着该物。区别从物与临时性附着物在法院查封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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