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贷款、抵押证据经本院核对属实,且为双方所承认,但被告对借款的偿还日期要求分期分批延后偿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诉讼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被告杨怀荣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 向 东 审判员贾 东 衡 代理审判员禹 楚 丹 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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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原告薛朝30000元。 二、其他的永不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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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原告王朝30000元。 二、其他的永不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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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原告闫天照30000元。 二、其他的永不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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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三、原告蒋春芽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不得阻扰。 四、原告蒋春芽偿付被告唐艳辉共同债务1万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付3000元,2010年1月 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晨峰 二O O九年 六 月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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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分居状态,互相无音信交往,原告也不知被告去向,被告亦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无法弥合。2009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由原告谭春红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凌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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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平抚养,随其共同生活,被告谭信开每年支付抚养费1500元,该款于每年的农历12月底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三柱三瓜木房子一栋,归被告谭 150元,由原告田爱平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雁冰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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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咬伤原告的狗系被告李复生、田晓竹家所饲养的 元,由被告田晓竹、李复生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雁冰 人民陪审员肖创华 人民陪审员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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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咬伤原告的狗系被告李复生、田晓竹家所饲养的 元,由被告田晓竹、李复生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雁冰 人民陪审员肖创华 人民陪审员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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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咬伤原告的狗系被告李复生、田晓竹家所饲养的 元,由被告田晓竹、李复生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雁冰 人民陪审员肖创华 人民陪审员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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