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学上可指称为法定成罪条件,并不需要刻意去区分德国语境下的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理论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不管是对理论家还是司法者,无论法律条文本身是否使用构成 的前提下,对法条及由法条所引申之条件语义的阐释,成为刑法学者最为繁重的日常性工作。如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罪状仅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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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要建立取财和被害人财物丧失之间的联系,进而肯定盗窃罪的成立,不是甲拿走乙财物的基础事实自动成为被归责的对象,因为此时还必须考虑:由于刑法不 归责理论。[30]山口厚教授则认为,对因果关系虽然要依次讨论作为起点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作为事实关系的因果关系(条件说)、作为危险之现实化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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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讨论的是目的与动机问题。如果目的与动机被规定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不管认为目的与动机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它都不可能独立地作为责任刑的情节。 了责任主义。不仅如此,这种解释还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导致对盗窃罪的累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 再如,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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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应当在同一层次考虑因为这样一来,是不是对于一般犯罪(例如盗窃罪)而言也侵犯了双重法益呢?因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法益(一定意义上是不是也可以称之为 的特定身份与特殊法益(该特殊法益一般是通过身份犯的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出来)相结合而决定了身份犯的存在。第二,就不纯正身份犯而言,其法益至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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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应当在同一层次考虑因为这样一来,是不是对于一般犯罪(例如盗窃罪)而言也侵犯了双重法益呢?因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法益(一定意义上是不是也可以称之为 的特定身份与特殊法益(该特殊法益一般是通过身份犯的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出来)相结合而决定了身份犯的存在。第二,就不纯正身份犯而言,其法益至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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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文前述勿须再予驳斥,下面重点探讨一下该论者所提的第一个理由,即盗窃的客观行为特征。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主观方面是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 盗窃故意也包含了侵占故意。因此,行为人梁丽以侵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场合,至少在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内具有同质性,按照上述抽象事实错误的刑法处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09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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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文前述勿须再予驳斥,下面重点探讨一下该论者所提的第一个理由,即盗窃的客观行为特征。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主观方面是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 盗窃故意也包含了侵占故意。因此,行为人梁丽以侵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场合,至少在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内具有同质性,按照上述抽象事实错误的刑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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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 但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是盗窃、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最大区别。⑶侵犯对象的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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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 不得不说自然行为论过于形而上。例如,租一艘万吨巨轮同时走私多种物品的,自然意义上只有一个行为,但假如行为人租用多艘千吨巨轮分别走私不同物品的 车内的财物而打破车窗,显然同时存在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财物的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同理,为杀害老板而先杀害保镖,后杀害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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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区分开,只是能把某些犯罪之间的界限区分开。因为有些犯罪的界限不是以犯罪直接客体进行划分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之间的区分,侮辱罪,诽谤罪之间的区别, 。另外,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也是它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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