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缔结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权行为或债权合同。它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要发生标的物和 ,由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构成:其一,分离原则。即将债中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与建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各自独立;其二,抽象原则。即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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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何来所有权与处分权?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没有生效,则出卖人当然不负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与负担。合同当事人自不得向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在之前“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甲,而买受人为丙,何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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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两者都是诚信诉讼。在买卖中,在赊购人的延期付款问题上,在出卖人披露第三人对标的物之权利的问题上、在标的物被人追 两个单务契约来分别表现各方当事人的义务,这诚然实现了订约成本的极大节约(注:VaseManuelJesusCarciaGarrido,op.cit.,p.374.),但这样的双务合同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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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行为,这明显与法理不合。因为物权行为本质上 是债务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业已包含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部安排。履行债务(物权行为)对 于当事人 (德国民法学说所谓债权行为),以赋予债务人继续占有 标的物的权利,从而排除债务人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6] 七、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 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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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之具体规定。[3] 德国民法典将买回作为特殊买卖之一,其第456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已经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权的,在出卖人对买受人作出的行使买回权 其一旦因买回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或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双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之对应性,本文在此着重关注买回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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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当成形成权,权利行使的结果固然是在租赁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但正如上文所见,即便把先买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不妨碍 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对此可扩张解释,把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的权利内容均包含进来,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先买权就属于该相关内容,能被预告登记。当然,这种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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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9)。 第二,财团法人。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 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其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的利益平衡。而在无偿合同中,仅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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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中来探求这种联系。在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问题上,各国通常采用了“非金钱给付”的标准,即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一方支付金钱,不足以使该合同与 ,在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代理合同、动产租赁合同和仓储合同等分别适用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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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履行、偿债指定、合同义务不成立;第五章与合同相等同的关系,共5条;第六章违约责任,共3条;第七章买卖合同,被删除,后被1930 法律倾向于保护其利益而赋予其选择的权利。但是,印度合同法虽然承认婚姻合同在未成年人情况下的效力,从其生效条件来看,双方当事人被置于平等的地位进行要求,没有体现出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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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卖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前解除合同的,只能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资金利息和补偿合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减少之价值。若买卖合同中规定有违约金,不得超过标的物现 各国接受采纳。如《瑞士债务法》第226条(C)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并送交买方五天后对买方产生拘束力。在此期间内,买方可以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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