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 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亟待完善 (一)在破产申请方面,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缺乏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地方一些法院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就直接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故意违背这一规定。现行《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一审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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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 〔24〕。 英、法等国在判例实践中还确立了另外一种承认外国破产管辖的标准,即营业(carrying on business)。只要债务人在一国领土内设有营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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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 〔24〕。英、法等国在判例实践中还确立了另外一种承认外国破产管辖的标准,即营业(carryingonbusiness)。只要债务人在一国领土内设有营业所,并进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87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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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而如何判断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主要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即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 按照现金流量标准,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即为无清偿 重整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挽救企业的生存,而和解程序的直接目标在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和解虽然也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但它只能消极地避免而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7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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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而如何判断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主要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即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 按照现金流量标准,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即为无清偿 重整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挽救企业的生存,而和解程序的直接目标在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和解虽然也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但它只能消极地避免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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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 〔24〕。英、法等国在判例实践中还确立了另外一种承认外国破产管辖的标准,即营业(carryingonbusiness)。只要债务人在一国领土内设有营业所,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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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在受理后也并非一定以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进行财产清算而告终结,破产案件还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由和解或者重整等挽救程序而终结。我国破产法以破产 典型的列举主义是英国1914年破产法,该法第1条规定了八种破产行为,作为债务人破产的标准: 1.债务人为债权人之利益,将其在英国或其他地方之财产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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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原因要件; (3)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原因要件。显然,我国破产立法和破产法理论并没有或者说没有严格地将这三种 未必不会直接或间接引发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启动。 第三,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破产原因。虽然《企业破产法》对受理审查的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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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一标准在我国当初破产立法之时,尚不宜作为企业破产宣告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企业制度已经逐渐走向贷转股的时代, 年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通过本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既可以适用于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适用于申请重整程序。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73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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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利益。所以, 这一标准在我国当初破产立法之时, 尚不宜作为企业破产宣告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国的企业制度已经逐渐走向贷转股的时代 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三种程序: 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通过本法第2 条的规定, 破产原因既可以适用于申请破产清算程序, 也可以适用于申请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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