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阻拦实属无奈。二、双方边界不清,应由土地部门行政确认。本案名为侵权纠纷,实属行政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丁 使用证》所记载的的确权面积、长、宽(前、后)长度及四至明确。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丁建都有权在其证载范围内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丁金卫上诉主张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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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证据,争议地的权属明确,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处理决定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三人张桂英述称:1、一审法院在查明 理由是: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争议土地虽然位于第三人张桂英宅基地后面,但是在五金厂南院墙以南,原来的睢县城墙之上,面积为450平方米,1981年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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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系非农村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不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使用的集体 ,该份证据为原始书证,原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扶沟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只涉及吴景让、梁俊英、张全志宅基边界与通道,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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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尺架木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0年南阳市针织厂与王玉明因宅基地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红卫针织厂四车间占用王 王玉明支付。其它没有依据的要求合议庭不予考虑。以上处理意见不影响双方协商后更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边界”问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宛东民初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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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长江诉称:原告有一宗宅基地,并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南邻被告韩世民。2009年5月中旬,为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于原、被告使用土地边界不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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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审驳回其起诉处理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西峡县人民政府给靳荣福和靳学之父靳红福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虽然注明有 持证建房时靳学不得阻拦。而靳荣福翻建房屋在未经人民政府确认边界和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前,上诉请求判令靳学停止阻拦建房行为缺乏依据支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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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行。张学连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天林主张建房时在墙外留出1米多,其所占土地系其宅基地,以及张学连已将房屋出卖,没有证据 4月19日作出的内田政罚书字第112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处理相邻关系应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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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翟东村4组,现翟东村4组边界不清,且原告及被告翟东村4组均对诉争土地主张权利,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确定四至。原告称诉争土地上 的所有权是无可置疑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确认和保护上诉人对证载范围内的宅基地所拥有的使用权。判令被上诉停止对上诉人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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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王松山、王广志请求朱俊贤、朱万顺拆除简易墙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朱俊贤主张王松山、王广志门前空地为其宅基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 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朱俊贤、朱万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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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属杨正华的房屋翻新,原房屋已实际不存在,原告请求退还房屋已不可能,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宅基地,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杨振华,村镇房屋 原告请求返还自留菜地部分,因其提供证据不能清楚显示菜地的具体位置及四址边界,诉讼标的物不明确,故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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